第07版:社会

亮剑八闽 | 1面锦旗、2个家庭、7万救助金、9...

2018-09-07 14:18:05 来源:互联网

 

本文原标题:《亮剑八闽 | 1面锦旗、2个家庭、7万救助金、9万赔偿款,背后的故事是什么?》

在许多人眼里

法院是个冷酷无情的地方

法官也是冷冰冰的“铁面人”

但当钢铁般冰冷的执行

与司法救助相遇

会擦出什么样的火花?

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案件回顾★

2013年10月,申请人施某甲、李某某之子施某乙,应邀来清流县某乡镇参加被执行人林某乙堂兄的结婚喜宴,于当晚22时50分乘坐林某乙驾驶的轿车返程,行经204省道时,与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某乙抢救无效死亡、林某乙重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4年7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9月29日委托清流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万余元。

★困难重重★

被执行人林某乙系农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亦受重伤,花费医疗费用13万余元,受伤后因无钱医治,体内钢板至今未拆除,无法干体力活,负债累累。

被执行人夫妻俩生育有一男一女,一家四口目前居住在其父家中,靠打工为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一度进入困境。

而申请人施某甲、李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失去了唯一的儿子,上有年迈的四个老人需要赡养,施某甲身患尿毒重症,住院治疗需要花费大量费用,且又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生活极度困难,属于特困群体。

★破冰之旅★

受到多重打击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对生活失去信心,无比绝望。而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了解到李某某的困难情况后,多次进行回访工作,及时跟进了解其生活、心理状况,并积极帮她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并协调被执行人四处筹措执行款项。考虑到被执行人境况,申请人李某某同意被执行人林某乙一次性再支付赔偿款90000元,就自愿放弃剩余款项。

★承诺是金★

8月31日上午,执行人员再次来到被执行人家,林某乙送孩子去报名,并未在家中。家里只有其父亲林某甲以及年迈的老奶奶。

破旧的房屋

见到执行人员,林某甲表示,虽然他们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但是之前承诺会出的钱一分都不会少。他们向亲戚朋友、左邻右舍东拼西凑,该案赔偿款已经筹措完毕。

当天下午3点,申请人李某某从外地驱车赶到清流法院,林某甲也如约将塑料袋里包裹的90,000元现金送到执行法官手里,清点钞票时,袋子里全是新旧不一、数量不同的百元大钞。

当事人双方和解

当场清点钞票

★锦旗点赞★

“感谢办理这个案件的黄水根法官、赖跃迅法官,是他们在我最痛苦、每天以泪洗面的时候,耐心倾听我的诉求;在我最艰难、最无助的时候给我希望和帮助,谢谢你们帮我拿到救命钱!”申请人李某某将两面锦旗送给两个执行法官,连连鞠躬感谢。

锦旗时刻

“执法为民一身正气勤政为民两袖清风”,两面鲜红的锦旗,两行烫金的文字,是当事人的真情流露,也是执行法官的真实写照。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当天,清流法院还开展了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活动,向6起案件的7名困难申请执行人(包括上述案件的李某某)发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有效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温情。

司法救助金发放

提问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Q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Q2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Q3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Q4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Q5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Q6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Q7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Q8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怎么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呢?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者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申请人直接向立案部门提交司法救助申请。

提问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1、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3、实际损失的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或与案件相关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数额);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没有获得其他赔偿或者无法提供证明的可以作出说明);

6、其他能够证明需要救助的材料。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您好,您的这些情况,将不能得到救助!

1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当前,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毫不手软。但在实践中,有时会遇见类似这个案例中的情况,一方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另一方面执行人作为受害者又急需执行款,这就需要法院灵活司法、人性执行,只有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人情味”,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向社会和群众传递司法的理性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