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丢失系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今天,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是最高法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
联合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成立后,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对于网传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卷宗丢失”问题,联合调查组查明,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2016年11月25日,王林清将临时装订的“凯奇莱案”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
对于“凯奇莱案”的审理问题,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联合调查组同时还认定,最高法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山西案”实体正确 但存在瑕疵
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在山西这起案件中,最高法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案件,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
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
王林清涉嫌违法犯罪已立案侦查
目前,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进行认真整改。
因对单位有积怨 王林清窃取卷宗
在网传王林清自述视频中,王林清自称卷宗丢失,无人调查,然而,实际上却是他监守自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联合调查组公布了详细的细节。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后,王林清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到王林清拒绝。
王林清:那么程庭长就说,既然你不愿意加班,就把你撤换掉了,不用你再承办了,那么听到程庭长的这个话,我当时更生气了,本来就对院里,和院领导有意见。
王林清因两件事与单位产生积怨
调查显示,王林清对单位的积怨源于两件事情,一件是,2014年,王林清因与他人违反规定,私自以最高法某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并私分办班利润被单位纪律处分。另一件则是,2016年11月,王林清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因为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多处涂改个人档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从而没有被推荐。
同时,王林清认为在案件收尾期将其调整出合议庭,对此十分不满,于是产生窃取案卷材料、给单位制造麻烦的想法。
王林清:实际上我拿回去的目的,也是为了阻止别人来办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子从2011年立案到2016年年底,已经经历了五年,在此期间,我为这个案件的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所以我不愿意再让别人去办,并且这个案子重大敏感,标的额也很大,那么办了这个案子,还多多少少也有一定的成就感,所以从内心上我是不愿意让别人办的,所以我拿卷的目的,一个是为了泄愤,一时冲动,另外一个就是为了阻止别人去办这个案件。
王林清将正卷和部分副卷带回家
据调查,2016年11月25日晚上23时许,王林清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
王林清:因为正卷的材料,我们可以通过复印一审卷宗,而且正卷的很多材料本身就多份,可以重新再补出一个正卷也很容易,那么我之所以把副卷中,那些非常重要的留下来,就是因为我还不敢把那些非常重要的东西也拿走,所以心里还是多少有一种胆怯的,所以把那些不可复制的材料我又给留到办公室里面了。
调查显示,2016年11月28日,王林清向庭长程某某谎称二审案卷丢失,程某某当即让王林清仔细查找。
王林清:我实际上去找他的目的,就是想能给自己找个台阶下,想通过这种丢卷这么大的事来吓唬他一下,试图让他收回不让我承办的这个决定,这样他就会感觉,卷要是丢了,就麻烦了,他可能就会说,你赶紧回去找找,找好了以后,你要想办你还可以继续办。结果没想到程庭长没这么说,所以我就很失望。
眼看第一次汇报没有达到目的,当天下午,王林清再次找到了庭长程某某。
王林清:我又去跟他汇报了一次,我说这个卷真找不着,您看怎么办,程庭长还没有说出我希望他能说出的这种意思表达来,所以我就感觉我把卷拿回来的这个台阶一直就找不着,结果第二天,也就是(2016年)11月29日,星期二,没想到程庭长就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这个卷交出来,把我这个承办人拿掉。
2016年11月29日,程某某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议庭。
据调查,王林清在网传视频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审案卷中出现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请回避确认单、阅卷笔录、舆情报告等,均来自王林清当时留在办公室的材料,而王林清拿走的则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
对于网传视频中王林清声称最高法院“监控录像黑屏”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进行了详细调查。因事件发生距今已有两年多时间,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个月后自行覆盖,相关监控录像现已无法调取,但根据最高法院监控录像中控室操作规程,调取录像、设备故障均有书面记录。联合调查组调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在程某某调看录像及“卷宗丢失”事件前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
最高法存在案卷管理混乱问题
对于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报告案卷丢失后“并不着急”的问题,程某某表示,当时认为案卷不是丢了,只是没找到。
联合调查组调查表明,最高法有的庭室存在案卷管理混乱、归档不及时问题。
王林清:因为我们也经常有,有的时候卷临时看不见了,实际上最后都又找着了,因为毕竟卷多,我那时候有二十多个案子,每一个案子都有好多案卷。所以导致有的时候可能这个案子的这本卷放到另外一个案子中了,这种事情经常会时有发生。所以程庭长当时让我找找,可能他也认为不一定是真丢了,或许是夹杂在别的案卷中了,可能是这个意思。
综合上述情况,联合调查组认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关调查材料能印证其窃取相关案卷材料的事实。
网上流传副卷材料来源于王林清
联合调查组认为,“卷宗丢失”等问题暴露出最高法内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工作人员报告“卷宗丢失”后,相关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也未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保密规定也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调查显示,2018年1月“凯奇莱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于是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王林清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
王林清:也是偏听偏信了赵发琦的话,你比如他说给中央领导写封信,同时你再把你受处分的事也写上,将来肯定也能把你这个处分给你撤销掉,所以就轻信了他的话。实际当时没有感受到什么威胁,但我始终担心这个卷宗丢了可能要受处分呀等等,我又不敢拿回来,所以(当时)说这些威胁,实际上当时没有什么人身威胁,这些可能是我的夸大之词。
调查发现,“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之后,王林清多次与当事人赵发琦见面。据王林清讲述,2018年7、8月前后,赵发琦为王林清录制视频提供帮助,王林清在视频中讲述了“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
王林清:但两个月以后,寄出两个月感觉也没有什么动静,那么可能赵发琦就想,另辟蹊径再找找别人。
调查显示,2018年8月前后,赵发琦将王林清介绍给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帮助王林清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监控视频“黑屏”等问题的视频。后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分段在网上发布。
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
王林清:拍完照了以后,我通过微信就传输给了赵发琦。
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
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
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王林清:首先我要去澄清这个事情的真相,同时我也真诚地给广大网民道个歉,是我的这种行为欺骗了他们善良的心。
记者:大家都觉得你是一个很正义的法官?
王林清:让广大网民失望了,我确实想当一个正义的法官,但是我的所作所为反而把我抛弃到了一种不正义的位置上去了。
两起案件审理情况有明确结论
对于网传王林清曾审理的“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是否公正的问题,联合调查组对两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调阅了两案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两案有关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综合审查判断,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认定,首先,“凯奇莱案”的案涉合同应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围绕双方如何联合勘查煤炭资源,约定合作方式、权益比例、勘查费用、成果处置等,未就探矿权转让作出明确表述。最高法终审判决将该合同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确的。
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合作勘查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有关行政规章也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备案后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终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确的。
其三,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方违约责任。凯奇莱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额付款,西勘院对同一项目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凯奇莱公司明确要求西勘院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没有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故最高法根据双方诉讼请求认定西勘院违约并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最高法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
其五,凯奇莱公司主张探矿权于法无据。案涉合同中没有关于探矿权转让的明确约定,且探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凯奇莱公司要求将探矿权转入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包括转让探矿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凯奇莱案”存在超审限等问题
同时,调查显示,该案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最高法对该案第一次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曾于2008年5月4日发出函件,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试图给最高法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影响。二是最高法审判管理不规范,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三是王林清违规接受当事人吃请,帮助打探案情,其行为违反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山西案”实体正确 但存瑕疵
联合调查组同时认定,最高法关于“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及再审结论实体正确,但是在经营利润的认定与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后,王永安向最高法申请提起再审,最高法启动再审的程序完备,并无不当;随后,最高法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但案件历时3年多未作出再审判决,违反了有关审判纪律规定。
闫长林向王林清打招呼关照
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
王林清:闫长林就问王永安这一方,有没有理啊,能不能支持一下啊?我就说王永安这方面实在没理,真是帮不上这个忙。
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
鉴于闫长林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讲课受到处理”实因涉嫌违规办班
王林清在此前的网络视频中称,2014年6月,他到江苏沭阳为江苏法院系统讲课,遭到最高法监察局和江苏法院法警的抓捕,他认为这是最高法监察局对他的报复。实际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联合调查组调查表明,王林清违纪问题是最高法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2014年3月,最高法监察局对反映最高法某直属单位在举办培训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部门负责人陈某某违规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两人口头约定合作举办培训班,陈某某涉嫌侵吞办班利润。2014年5月30日,最高法监察局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下旬,最高法监察局对参与培训班授课的部分法官谈话了解情况,其中在与王林清两次谈话时,王林清承认参与授课,但否认与陈某某、郭某某有其他经济往来。
2014年6月24日下午,王林清到达江苏沭阳,准备次日上午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培训班授课。而就在同一天的下午,郭某某、陈某某先后交代王林清参与合作办班牟利问题,以及三人曾有串供行为。为防止陈某某与王林清再次串供,最高法监察局随即派两名工作人员赶赴江苏沭阳,6月25日将王林清带回北京。经联合调查组查明,在此过程中,相关人员未对王林清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6月25日下午,最高法监察局、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先后与王林清谈话,王林清承认与郭某某、陈某某合作举办培训班4期,盈利共计30余万元,王林清个人分得11.3万余元。谈话结束后,最高法监察局当晚即安排王林清回家休息。
2014年12月,因王林清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林清记过处分。2015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纪委决定给予王林清党内警告处分。
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有关案卷、会议记录、有关参与办案人员工作笔记,证实闫长林未参与王林清违纪案的调查工作;参与办案人员在与联合调查组调查人员谈话中均证明,闫长林未向他们打听过王林清违纪案情况。
“打击报复”问题被逐一查清
此前有网络文章写到,王林清作为一名业务型法官,却一直没能入额,而王林清自己也在网络视频中反映,单位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针对这些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进行了详细调查。
档案修改16处 被诫勉处理
联合调查组认定: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根据中央组织部统一部署,对干部档案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核中,发现王林清档案中有16处涂改出生日期,将其出生日期从1972年7月改为1974年7月。
2016年10月29日,最高法政治部给予王林清诫勉的组织处理。王林清承认上述错误,表示接受和服从组织处理。2016年10月3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就王林清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最高法政治部意见。因王林清正在诫勉影响期内,根据有关规定,最高法政治部决定不推荐王林清参评。
另据调查,2016年6月,最高法政治部就王林清参评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向监察局征求意见,监察局回复“同意推荐其参评”的意见。后王林清获得“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表明最高法监察局并未对王林清参评荣誉称号设置障碍。
对单位有成见 “员额”未报名
对于网络热议的王林清未进入最高法“员额法官”序列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开展了两次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领导曾做过其思想工作,动员其报名,但王林清均未报名。
王林清:没有入额的原因,完全在我,不在单位,实际上无论是首批入额还是第二批入额我都完全符合条件。可能还是因为单位2014年给个处分,2016年又给个诫勉谈话,然后又剥夺我参评青年法学家的评选,再加上凯奇莱这个案子又不让我办,所以始终这种狭隘的内心,自己没有从这种狭隘的内心里走出来,就老觉得对单位有意见,所以就不愿意积极地响应这种司法改革的要求,所以也就没报名。
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已立案调查
联合调查组表示,目前,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责成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联合调查组建议,最高法对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完善院长、庭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院长、庭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