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也属于注册境外公司,我们都知道境内企业出海投资是需要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境外投资备案(如ODI备案)或外汇登记(如37号文登记)。但如果以境内个人名义注册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办理ODI备案或37号文登记呢?
个人注册香港公司是否需要登记备案?
从相关政策规定来看,大陆个人注册香港公司是不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的,只需要满足香港公司注册的相关条件,遵循办理流程正常办理就可以成功注册公司。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投资备案是否需要办理主要是看个人的钱是不是需要从境内转到境外。个人设立香港公司或者其他离岸公司,如果单纯做贸易,不需要对注册资本进行实缴(香港、新加坡等地公司不需要实缴),那么就不涉及钱转出去的问题,自然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的。如果个人设立的境外公司要进行海外投资、持有资产等,涉及到大额资金从国内账户转入到境外公司账户中去,那么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否则钱没有办法出境。
最常见的境外投资备案是ODI备案和37号文备案。下面我们将简单介绍下这两种备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ODI备案
ODI,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境内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的,需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三大环节(涉及到国资的企业还要获得国资委的批复)。
ODI项目落地阶段办理流程如下:
1、国资委审批次年度投资计划(央企试用);
2、项目前期接洽境外投资申请准备;
3、向发改委、商务部进行申请与备案;
4、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5、付汇申请;
6、外管部门/人民银行资金出境约谈;
7、资金出境。
由以上描述可知,只有完成ODI备案后,境内资金才能出境进行投资活动。
37号文登记
37号文的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其主要规定的是境内居民(境内自然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权益出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应向商业银行申请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
按照“37号文”法规规定,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
1、中国企业创始人;
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VIE架构时,境内自然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37号文登记是目前我国境内自然人唯一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并且登记后的37号文也是境外资金调回境内的合规资金通道。
注意: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不管是ODI备案还是37号文登记,都是机关机构对境外投资的合规要求,中国企业必须了解投资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框架,包括遵守当地法律、税收法规和贸易政策。合规对于企业出海的成功和可持续性来说至关重要。
专业团队帮您解决问题
瑞丰德永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尤其对香港营商环境了解透彻,凭借专业优势,为提供香港公司注册,以及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香港银行开户等服务。除草拟政府的法定文件外,我们亦按香港法律要求,为企业编写股东周年大会决议书及董事会决议书。出具审计报告,并为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及提出针对性改善建议。
瑞丰德永在全球49个地区设有办事处,拥有3000多名员工,服务超过50000多间公司,其中1300多间香港上市,及600多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上市公司,财富杂志500强企业超40%及众多跨国知名公司。为企业的全球化发展,提供跨区域、跨领域一站式国际标准专业服务!